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007-10-07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劳动法》并未将其列入司法救济的范畴,故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有关部门解决。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劳动法》并未将其列入司法救济的范畴,故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