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不安抗辩权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的特点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法律渊源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法律渊源   双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先履行其债务时,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成立以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显形减少,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特设不安抗辩权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之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或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根本不存在互负债务,自然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   2.须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该点与后履行抗辩权正好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给付的行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得以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此……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一般而言,不安抗辩权亦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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