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传统合同法理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发生效力,除了极少数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进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这一传统已为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所突破,纷纷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特点   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就构成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之为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罗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则上惟承认契约仅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故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之格言。统览各国立法,为实际上交易之需要,打破罗马时代之极端个人主义,一般承认涉他契约。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分别对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规定。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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