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措施,起源于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该制度后来被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纳。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为客体,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适宜于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一般需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1)积极要件: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如果属于期待权或者一种权能,如所有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

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1.代位权诉讼管辖权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有……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以后,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应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既可为原告,也可为被告,可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为证人。   《合同法解释(……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强制执行,不应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该观点为大多数法国学者所采纳。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不能再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以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一方面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是债务人抛弃、免除或转让其权利,代位权制度将无法发挥其作用。日本立法采纳了本学说。其非讼事件手续法第76条就裁判上代位进行了……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约束力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约束力   代位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成立,法院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   第一种情况,法院仅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没有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在法院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的请求后,债务人当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代位权诉讼判决生效后,执行终结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参与该债权的分配?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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