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如果争议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满两年未动工,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通知人民政府将土地无偿收回?
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如果争议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满两年未动工,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通知人民政府将土地无偿收回?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规定所指的对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并非所有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他手续齐全(如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他手续齐全(如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应视情况而定。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内容,一般业主是难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管理,开发商没有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开进行商品房预售,业主没有过错,责任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以土地出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出土地方按约定所分得的房屋有没有优先权?
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以土地出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出土地方按约定所分得的房屋有没有优先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作各方对所开发的房地产如何划分或分成是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由于合作开发所产生的债务各合作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并以产权分成的,属于房地产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房屋的转让,即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向提供资金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资金一……
如何界定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
如何界定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意思表示即为要约。据此,我们将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如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而且买受人就此内容向出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已使销售广告对象特定化的,应视为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订立则为买受人对要约的承诺即使该说……
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件基本问题的认定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件基本问题的认定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标的物 《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之所以在头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定义性解释,主要目的就是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和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出让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不少地方反映了一些市辖区及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始终围绕如何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展开争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37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第38条规定条件……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标准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能够进行交易的历史是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具有历史意义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开始的。在此前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土地无偿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