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与免责条款
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及其识别
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及其识别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固定性和单方决定性适用上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和重复性、对象上的不特定性签订的过程具有“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不完全自由性②。这些特点使格式条款和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既有其能简化缔约过程、降低缔约成本的优点,也有容易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滥用、使相对人权利受损害之弊端。各国立法对格式条款无一例外地采取既允许其存在、又严加管制的态度,……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
格式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的认定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的认定 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中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首要条件是内容符合公平原则。从民法理论上说,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一般性的或轻微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并非违反公平原则。那么,如何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呢? 1.按合同法第53条,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该条未提到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为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应理解为限制责任条款同样无效。也就是说,此两种情……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实……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两者之间明显矛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属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如此,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到底是按“通常解释”解释还是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解释又成为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或根本没……
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
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 张利平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