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居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行纪合同概述


行纪合同概述   行纪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成为行纪人,向行纪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定型化合同。在罗马法时期,就已产生了早期的行纪合同。欧洲中世纪时期,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代理制度逐渐暴露其弊端,行纪制度应运而生,出现了专门受他人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它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纪人。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相对人实施交易行为,再……

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行纪合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它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其所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行纪合同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   合同法第419条规定了行纪人的介入权。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又称行纪人制约权,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或买入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市场定价的物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享有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权利。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有不同学说。一为代理买卖契约说,认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是行纪人代理委托人与自己缔结买卖契约。该学说的缺陷十分明显,因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为自己代理,为法所禁止。二为直接买卖契约说,认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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