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居间合同概述


居间合同概述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亦为一种古老行业,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这种制度。延至近代,法国商法典率先设置了居间人的规定。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合同,又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居间人。日本民法无商业居间的规定,但在商法上设有关于以商行为媒介为目的的居间营业的规定。瑞士债务法并不区分民事居间与商业居间而对居间进行统……

居间人的主体资格


   居间人的主体资格   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从事居间活动?应否对从事居间活动的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呢?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以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准许从事这项活动,以利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市场秩序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①。   我们认为,应当把居间区……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时间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时间   居间人在何时行使报酬请求权,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日本商法规定居间行为终了之后,居间人即可请求报酬。德国商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居间人以契约因其居间而成立之后,方可请求报酬。我们认为,居间人的使命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以促进委托人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是就其劳务结果而非劳务的给付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居间人实施居间行为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  的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并非居间人报告或媒介所致,则居间行为实属无益之举,居间人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因……

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


    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有限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该限制。此时居间报酬应当采取法定限额内的约定制。   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问题,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居间人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从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当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但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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