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中都是最基本的一类合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类合同,其在合同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共设置了46个条文,占合同法总条文数的10"7%。从这个比例已足见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作规定的详尽程度。   在合同法之前的原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买卖合同的概念,而是规定了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两个概念相比,虽然具有基本内容上的相同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大区别……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对此,合同法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在第132条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照这些规定,出卖人出卖了他人之物,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关于多重买卖


    关于多重买卖   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他们在内容上相互重叠。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原因多数出在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质言之,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合同法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

关于买受人的通知期间的性质及其确定


    关于买受人的通知期间的性质及其确定   各国立法均规定,买方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需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否则就丧失请求出卖方承担其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依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标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出卖人故意提供不……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   分期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为避免不能收到全部价款的风险,所采取的最主要措施是在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到期价款时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这种条款,对买受人一方来说就是丧失期限利益的条款。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上,一般都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条款加以适当的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付之价额,已达到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出卖人仍不……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分期支付到期价款时诉讼时效的确定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分期支付到期价款时诉讼时效的确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出卖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也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此,出卖人只得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普遍的观点认为,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是将分期履行的合同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同等对待。事实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虽与……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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