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有“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前者一般表现为“禁止……”或“不得……”,如合同法第272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后者一般表现为“必须……”或“应当……”,如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

违反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


   违反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均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维护合同自由,尤其是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中国目前,完全适用本条有相当困难。主要原因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滞后性,一些交易,如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违规进行对外担保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出发必须禁止,事实上也已有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查禁,但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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